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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公开科 发布时间:2020-08-04 08:00


一、背景意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2号)、《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1号),结合河东区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卫健、政务服务、网信、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审批登记。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

(二)完善管理规定。重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入学(园)合同;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做好校舍安全管理。

(三)强化年检年报。要根据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行为要求、广告备案办法、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年检。

(四)强化信息公开。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五)严明各项纪律。切实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幼儿园、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协同治理。主要参考依据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第三部分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社保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4.《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1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2号)文件中各相关部门职责。

6.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各单位职责及权责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