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办法》是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解决实际工作中突出的问题而制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对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项目审批、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责任、附则”八章四十五条。
三、对《条例》的专题解读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政府债券原则上用于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决策程序。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区级财力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5 %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财力投资,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四、《办法》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同时,《办法》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统计、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办法》的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现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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