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教育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落实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关于落实天津市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实施意见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河东区当前一些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现象,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通过全面摸排、治理整改等方式,重点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和非法办学等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
(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区领导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河东分局、公安消防河东支队、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治理工作。
(二)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河东分局、公安消防河东支队、区综合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区教育局负责查处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四)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区教育督导室要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六)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和要求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4月底前)
1.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在市教委报备。
2.区教育局要通过中小学校对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3.通过实地调查和社会举报等多种途径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并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地点、办学资质等具体信息,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二)专项整改阶段(2018年7月底前)
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按照专项治理整改要求开展联合执法。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对河东区内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治理。
1.对于资质健全的校外培训机构重在规范办学行为;
2.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后继续办学;对于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指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待办理相关证照后继续办学;对于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理。
同时,区教育局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于中小学校的违规行为,要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对于中小学教师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对于中小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要进行认真督查。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
1.市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开展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直至完全达到治理要求。
2.在集中治理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和集中治理非法办学工作。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查处取缔违法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互相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三)依法行政,确保稳定。各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治理与规范相结合,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平稳有序推进。要明确各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治理行动依法、有效。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加强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动态管理,会同相关街道做好维稳预案,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配强队伍,严明纪律。区教育局要选派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大纲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同时,各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共同参与,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治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河东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机构
2.河东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部门职责
附件1
河东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领导机构
依据《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的通知》(津教委〔2018〕12号),河东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如下:
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为区长田金萍,副组长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国忠。
成员为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河东分局、公安消防河东支队、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为河东区教育局副局长陈立萍。
工作人员为河东区教育局相关科室(部门)负责同志,名单如下: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靳 莉 |
成教科科长 |
84110243 |
杨洪涛 |
中学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
24140672 |
胡 娟 |
主任科员(主持小学科工作) |
84110241 |
张艳明 |
人事科科长 |
24150712 |
王 欢 |
保卫科科长 |
24128404 |
马纯光 |
体卫科科长 |
24140671 |
郭 骥 |
督导室主任 |
24140673 |
李鸿刚 |
后服中心书记 |
24153493 |
三、举报受理电话及邮箱
专项行动举报受理电话:24150713,电子邮箱:tjhdcmjy@126.com。
附件2
河东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部门职责
一、区教育局
一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二是对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三是组织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内容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重点负责鉴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是对教育部门管理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治理;五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区民政局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于资质健全的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休眠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局
一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四、区市场监管局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而未取得许可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三是在摸排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及时责令改正和移交。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
一是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治理;二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宣传部门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期间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日常巡查、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参与联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