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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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河东区楼宇园区租税联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0-011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发〔2020〕3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东区楼宇园区租税联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楼宇园区租税联动激励机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和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到两战并重,实现双胜双赢,结合河东区楼宇、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第一批试点楼宇和园区

    1.楼宇:晨景大厦、远洋国际中心。2.科技园区:帅领科技园(同时作为商务楼宇)、帅超科技园、帅越科技园、帅达科技园、先之科技园、信华科技园。3.创业孵化器:天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永曜申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景德创业孵化基地、腾隆大学生孵化基地。

    (二)第二批试点楼宇(2021年上半年)

    中国铁物天津大厦、万海大厦、津东大厦、天星河畔广场、物产大厦(万达C座)。

    (三)第三批全面推广楼宇(2021年下半年)

    三联大厦、棉三创意产业园、月坛商务大厦、创智大厦、福建大厦、海河大厦、万隆太平洋大厦、润东大厦、冠福大厦、闽商大厦(万达B座)、钢铁贸易大厦(万达A座)、远洋国际商务、中航建大厦(原东海商厦)、中海城市广场、人保大厦、经纬大厦、瀛科大厦、海津大厦、江西大厦、河东金融大厦、宏诚大厦、利中大厦、帝旺商务大厦、渤海银行总部大厦、万泰大厦以及2020年以后新建成的商务楼宇、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以及由老厂房改造而成的园区。

    (四)商务楼宇主管部门为区楼宇办,科技园区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局,创业孵化器主管部门为区人社局,老厂房改造园区主管部门为区产促局。

    二、具体措施

    (一)完善服务企业机制。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落实“向企业报到”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坚持并完善领导三级包联机制,着力解决妨碍企业发展壮大的问题。

    (二)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落实天津市“惠企27条”,对承租国有资产性质商务楼宇、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

    (三)鼓励主办方减免租金。对租用非国有性质商务楼宇、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老厂房改造园区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给予新注册和新引进企业房租补贴。

    1.新引进企业指楼宇、园区主办方从河东区外所引进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引进企业、从本区迁入楼宇的企业。

    2.以新注册、新引进企业在优惠周期内所创造的区级实际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下同)为基数,按照50%给予主办方,作为入驻楼宇企业的房租、物业费、停车费等优惠资金(不包括区外注册企业)。

    3.对楼宇主办方新注册、新引进企业,带动作用强、纳税能力突出的,可一事一议或一楼一议。

    4.新注册、新引进企业享受过政府各类奖励资金的,应从基数中扣除奖励部分。

    5.奖励资金拨付给主办方后,必须用于入驻企业优惠(不包括区外注册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发现主办方违反规定,及时将优惠资金收回,并取消今后享受资金资格。

    6.主办方与享受优惠方达成协议后,主办方要在1个月内将优惠企业明细表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享受优惠的企业应盖章确认。

    (五)落实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困难的企业,优先办理纳税人的困难减免审批,科学把控政策执行关口,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六)积极向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积极完善项目征集、遴选、发布机制,在城市建设、精细化管理、民生改善等领域向楼宇、园区内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推动政府创新、企业创新。

    三、组织实施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以一年为一个优惠周期,暂定试行两个周期。

    (二)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惠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每个周期结束后组织实施。

    (三)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在消防、非法集资和生态环保领域存在重大风险或被处罚的企业不予支持。

    (四)优惠资金具体拨付流程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

    (五)若政策执行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