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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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河东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0-012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函〔2020〕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东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事业发展目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本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相关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分配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程序规范、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和全程监管的原则,逐步达到完整、独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要求。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设立,并授权以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根据自身职能及所使用的专项资金用途,制定各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要符合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依托联网实时审计管理系统,开展审计分析和疑点监控,负责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中期财政规划。

    (二)确定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原则上需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限定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似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提供充分的申报材料,包括设立背景、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和设立期限等,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等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分配方法、执行期限、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提出设立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当年不再调整。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设立专项资金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意见,于每年三季度末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执行到期,特定任务已完成或终止等情况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视同新设项目按程序重新申报。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续三年结余超过年规模20%以上的,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调整。

    (三)对于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雷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应予归并。

    (四)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方向、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调整使用方向和规模的专项资金,其执行起始期限自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自本办法出台年度起计算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按照政府职能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整合各归口主管部门现存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区财政部门根据梳理结果及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从严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确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办理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手续。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三)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逐步达到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供货商或最终用款人,不得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账户滞留。

    (四)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报送用款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提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拨款。

    (五)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全程动态监控,建立风险预警、问题推送、信息反馈机制,存在问题的强制止付,将预警信息及时推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在部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区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用款单位参照上述项目的设立和调整、申报、审核完善相关程序后,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用款单位参照上述项目的设立和调整、申报、审核完善相关程序后,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涉及需再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四)各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要于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备案,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随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一同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步提出政府债务偿还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按照债券项目规定范围拨付、使用,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以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年初必须细化至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

    (三)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资金监管,确保债券资金安全、保证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必要时可延伸监管范围,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建立政府债券投资项目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债券资产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加强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项目单位对使用债券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运营、维护、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区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部门应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重大资金使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二)严格对外借款审批,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向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批准,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严格资金账户监管,加强账户审批和备案管理,严禁将资金违规划入部门实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选择商业银行、中介机构代理经办财政性资金或公共资金拨付、存款、审理等业务,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区财政部门送交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我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对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实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资金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五年交流轮岗,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项目审核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区审计部门。

    加大审计力度,实现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区审计部门依托联网审计监督平台,及时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依托各部门报送的直接收到的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情况,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对监督中发现的疑点,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及纠错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反馈区财政部门,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联网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部门如有原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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