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1);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持区指挥部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处理有关工作。
2.1.2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河东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数据局、天津站区办、交警河东支队、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红十字会、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1)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1),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3专家组
2.3.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3.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成立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天津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监测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免疫规划监测系统”等国家级以及“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等市级监测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24小时值守,按照国家级、市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响应。
3.1.2 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人感染传染病进行监测预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及时接收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并依照市指挥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解除我区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严格按照市指挥部防控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协同市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及标准见附件2)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负责发生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其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级层面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级层面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3 先期处置
5.3.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 区卫生健康委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组织应急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隔离管理、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开展实验室检测及病原学监测,对病例及高危险人群开展采样及检测,尽快调查事件起因。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澄清网络谣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工作组到现场后,有关区领导同志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指导并做好保障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3 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5 处置措施
主要采取事件评估、确定级别、应急力量调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划定控制区域、做好群防群控、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做好基层防控、开展医疗救治、组织技术培训、督查与指导、普及卫生知识、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等16个方面工作举措,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疫情处置,防止疫情蔓延。(具体见附件3)
5.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补助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参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依法防控传染病疫情,强化高效协同机制。统筹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物资保障、社区治理等各领域各环节,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推动各部门协同合作,实现疫情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建立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
7.3 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运输、轮换、处置的协同联动,完善并动态调整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确保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7.5 技术保障
建立疾控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以传染病多渠道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为重点的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参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2.2 区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通〔20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名词解释
附件1
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向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公安河东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区委社会工作部: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工作列入社区组织依法协助任务计划清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联系推动全区电力保障;做好区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处置;提出涉及防控、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及时要求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在市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事权划分、属地负责的原则,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负责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处置工作。
区数据局:联系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天津站区办:负责与卫生健康、疾控、公安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工作。
交警河东支队:负责适时对疫区进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正常通行。
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12345”民情通道专班工作,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若干工作组,做好街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街域内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电话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事件信息,并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二、报告内容和程序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可能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并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进程和结案报告,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并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三)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通报。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等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区指挥部
(一)确定处置级别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二)应急力量调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三)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照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五)做好群防群控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六)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七)加强旅游部门管理
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八)做好基层防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九)开展医疗救治
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和擅自转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十)工作指导
区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十二)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河东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十三)开展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十四)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因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做好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二、区卫生健康委
(一)组织调查处置
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二)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三)开展培训
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发布信息与通报
负责接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医疗机构
(一)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二)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三)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一)信息报告管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或分送市级指定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四)制订技术方案
根据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五)卫生监督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事项
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我市其他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三)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四)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五)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附件4
名词解释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四、新传染病
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