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京津冀平原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要求,依据《市控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津控沉办〔2018〕5号),全面加强我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面沉降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明确了“成因导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攻坚;统筹部署,联防联控;属地负责,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明确时间节点。到2020年地面沉降速率控制在每年15毫米以内。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面沉降各项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控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控沉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控沉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全区控沉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指导全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治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决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负责协调、推动、督查全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控沉各项工作,积极与市控沉办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河东分局负责通报地面沉降形势。
(二)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考核
强化绩效考核,将地面沉降防治指标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基坑降水地面沉降防治,落实地面沉降防治属地责任。
(三)积极宣传,普及地面沉降基础知识
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可以在媒体上宣传的控沉科普宣传和新技术推行利用知识,在区属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调整区产业结构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本着以水定产的原则,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硬约束,科学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用水逐步禁用地下水,停止审批高耗水项目。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推动向工业园区集中。组织推动工业高耗水技术、工艺、装备的淘汰工作。推动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用水效率。
(五)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配合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落实属地分区域巡查,发现工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或发现取用地下水项目申请所在地一公里范围内,加权平均沉降速率超过40毫米/年的,或地面沉降量连续三年增幅超过10%,或位于轨道交通及轻轨等交通工程、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及城市防涝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及时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切实控制地面沉降严重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加大以地面沉降防治为导向的地下水超采治理力度。
(六)强化基坑降水控沉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对其中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工程,加强对基坑降水施工行为的规范与事中监管。以开展水资源税改革为契机,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基坑周边回灌以及地下水回收利用工作,科学核定基坑抽排水量,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通过税收引导建设单位最大限度减少抽排量,降低抽排强度,切实缓解因基坑降水引发的地面沉降。
对辖区内全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项目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工地逐一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有痕迹、有记录。督促企业提高基坑降水控沉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的主体责任,树立优秀示范工程典型。
(七)加强地热回灌管理。
对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写《地热水单采井治理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有条件补建回灌井的地热水单采井,按照“一井一策”的原则进行治理;对于单采井地热项目不具备回灌条件的,按照规定逐步关停,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项目纳入市政配套供热管网;具备建设地表水热储层回灌工程条件的,在非供暖期进行回灌工程建设,并提供利用地表水进行热储层回灌的技术及政策支持。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新近系单采井地热项目不具备回灌条件的逐步纳入市政配套供热管网。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巡视本辖区内是否存在地热水单采井、地源热泵项目,一经发现及时汇总上报。
(八)严格把控节水型区域建设。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高质量搞好规划建设,避免建设进程中地面沉降进一步加重。把节水作为重要理念在规划中充分体现,在规划过程中合理设计地下水及地热资源的开采使用规模,并对地面沉降进行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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