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向区政府公文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将相关工作规则说明如下,请各单位组织学习并责专人落实:
一、规范请示与报告文种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件,都是用于区政府各单位向区政府行文,都使用正式的红头文件形式,需要有签发人,并加盖单位公章。但这两种公文在使用中又有很大不同。
(一)两种公文的行文目的要求不同。请示是向区政府陈述理由,以请示批准指示,要求一定答复;报告用于向区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区政府的询问,是让区政府了解,仅供区政府参考,并不要求答复。所以,请示的结束语一般是“当否,请批示。”,而报告的结束语常为“特此报告”。
(二)两种公文的性质和处理办法不同。请示是请求、期复性公文,要求区政府明确回复,是一个双向过程;报告是陈述性公文,一般是单向行文。
(三)行文时限不同。请示是事前行文,请示的内容是未解决的事情,不能“先斩后奏”;报告是事后行文。换言之,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四)内容含量不同。请示只能一文一事,严禁一个请示中出现多个请示事项;而报告具有综合性,可以一文一事或一文多事。
二、规范请示与报告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为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请示正文部分引用的依据性文件,需作为附件全文附后。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文件格式应按照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有关规定办理,格式及模板详见附件。
三、规范请示与报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区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区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不得越级报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须抄送被越过的部门。
(二)区政府各单位下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各单位的名义向区政府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区政府。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确需请示区政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报文。
(四)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一般不直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若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则需使用印有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的信签纸,主送位置写“**区长”,正文写清请示事项,落款处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政府领导。
四、规范请示与报告报送机制
(一)报送请示须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充分汇报;
(二)请示事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单位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将单位班子会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作为请示附件一同报送。
(三)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职责的,包括任务分工、机构编制、用地、规划等方面内容,主办单位要提前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回复明确意见,协商一致并吸纳体现后报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协调办理倾向性意见后报送。
(四)经费请示件需严格按照《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管理规定》(2017-08号)相关要求,由各报送单位按公文格式要求上报正式请示文件,一式三份报送至区政府。
(五)各有关部门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对所上报请示、报告负总责。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需退文重报,造成工作延误的,须由报文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管理规定(2017-08号)
2.请示报告公文格式
3.请示报告模板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