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原则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办事机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
2.3 有关成员单位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动办、区统计局、天津站区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数据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税务局、团区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科协、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专家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依托市、区应急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住建、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有关街道和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
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
4.1 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进行电话报告,30分钟内形成书面报告,要密切跟进事件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力度。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和区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3各有关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
(2)续报。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5 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6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资源、住建、城管、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7 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8 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9 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处置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明确规定应急响应不同等级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和响应终止等处置程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应职责。
5.2 Ⅳ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人(含)以上、4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含)以上、30间以下;
(3)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常务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交警河东支队负责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街道办事处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常务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或指导其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5)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每日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后每日12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5)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政府办(区外办)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5 Ⅰ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
(4)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带领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
(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6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8 响应联动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区的,本区要按照天津市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相关街道通报,所涉及街道要立即启动街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要求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筹区级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
6.2.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住建部门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河东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受灾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评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1.2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组织财政和应急等部门开展研究,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1.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区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2.2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4.3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应急队伍保障
7.5.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7.5.2 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商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实好有关工作。
7.7.3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沟通交流。
7.8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应积极组织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其他省、市、区(县)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毗邻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解释工作。
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2号)中的《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1.河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