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相关专项审计和延伸审计。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实施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依法对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
(九)依法规范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及土地的租赁、置换、转让和登记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领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
(十二)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根据授权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逐步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