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本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新建项目污染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市、区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负责本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本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八)负责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九)负责提出本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负责本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指导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推动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生态环保产品的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