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推动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指导本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区委、区政府及区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承担接待来访工作。
(四)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五)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六)承担协调处理群众集体上访、进京到非接待场所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的责任。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向有关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
(七)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依法组织信访听证,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八)建立完善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组织实施排查信访隐患和信访不安定因素,并做好化解和稳控工作。
(九)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和社情民意。组织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推动信访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信访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