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市审计局授权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本区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本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数据审计。
(十)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十一)负责审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合理利用审计资源,逐步构建集中统一、全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