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担负人防建设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二)参与拟订本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有关人防建设的规划,对本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人民防空要求。拟订本区人防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各单位维护、管理人防设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区人防工程(含结建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进行监督管理。
(四)掌握本区重要防护目标、物资储存、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情况。拟订防空袭应急预案,制定遭袭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及各类保障计划。负责人防指挥设施建设。
(五)拟订本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检查;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担区政府赋予的民事防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区人防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使用人防建设资金。
(九)负责人民防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人民防空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