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确定、年度审核、调整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指标测算、预算分配、调剂和年度清算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区医疗保障领域参保扩面工作。
(五)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贯彻执行医保政策。
(七)负责本区参保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
(八)负责本区医疗救助工作。
(九)负责本区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受理区内医疗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完善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