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二)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承担申报、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四)管理、指导本区社会文化事业,推动本区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组织推动社区文化建设。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及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管。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推动文化、旅游、文物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